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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婚姻是为人类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就是婚姻双方、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 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因此,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等问题,都属于夫妻关系的内容。家庭关系基于出生、结婚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又因为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的身份,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畴,由婚姻家庭法予以调整。 ...
母亲改嫁再婚 生子仍应赡养 2011-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
钟涛律师好,我和老婆2001年登记结婚,孩子现在3岁了,我总觉得孩子不像我,于是我偷偷的给我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报告,结果显示孩子99%和我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不是我亲生的。 我要准备要起诉法院离婚。请问钟涛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我能要求多分的一份吗?我可否要求妻子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吗?谢谢钟涛律师。 ...
,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基于血缘关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应有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姻亲关系与血缘关系、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当然是后者更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正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此规定贯彻了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同时还明确了如果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也可以由其抚养,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否则,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所以,笔者认为,再婚配偶在其对方死亡的情况下,由于与对方带来的子女只存在一种共同生活的事实姻亲关系,而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他(她)不同意继续抚养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他(她)可以要求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领回其亲生子女自行抚养,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则没有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生父或生母提出自己的抚养条件不如继父母的,从前述可知此抗辩理由与继父母以血缘上的法律关系要求其领回子女抚养的诉请是不对等的,同时也于法无据,当然不能获得支持。...
h3·孩子非亲生丈夫获赔2.5万/h3 中国法院网讯 通过亲子鉴定,胡先生发现自己抚养了十多年的孩子居然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愤怒之下,他把前妻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
鉴定无血缘关系诉请返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