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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带来的子女对继母有无继承权?甲能否成为乙的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依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为 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曾经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继续?如果甲还是乙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甲继承乙的遗产是否就有了法律依据? ...
母亲改嫁再婚 生子仍应赡养 2011-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
在本案中,关某某与李某属于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首先,关某某与李某的收养关系不违反收养的禁止血亲的规定。收养行为是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行为,一般说来,只要不违背伦理,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均可以缔结收养关系。本案中,关某某与李某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以前,虽然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关某某与李某是直系姻亲,而不是直系血亲,她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既不违背法律,又不违背伦理。其次,当事人之间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是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创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本案中,关某将关某某接到上海,让其与李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抚养关某某,并与李某以母女相称,是经过关某某的生母张某同意的。由此可以认定,李某与关某某的生父母之间具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再次,关某某与李某发生了以母女关系为内容的收养事实。关某某与李某长期共同生活,在生活上接受李某的照顾,并与李某以母女相称,所以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后,不能以关某某未断绝与其生母的关系为由而否认关某某与李某之间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收养,即养子女仅与其养父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消除;另一种是不完全收养,即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形成一种双重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仅承认完全的收养关系,如《婚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样可以避免养子女长大成人后因承担双重的抚养义务而发生纠纷,但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收养亲属的子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能断绝关系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如果法律对这种收养关系一律不予承认,必然会导致很大一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满足不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确立不完全收养制度,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依法解除...
谁能告诉我通过法院法律断绝母子关系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