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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奖励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财产的奖励,实际上采用了多数决”原则,摒弃了激进民法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原则。多数决”奖励方式,兼顾了公平原则和效益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抓住交易机会,方便交易。依照该条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权独立作出奖励行为,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转让房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一审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