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 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1-10-22 点击:140 作者: 来源:

    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为了避免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受到损害,惩戒不当得利的一方,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 从亲子确认案看恶意诉讼的规制 所属:子女抚养 日期:2010-12-16 点击:225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以上事实的认定,是鉴于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而运用证据规则得出的。假设,被告愿意配合原告去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结果是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为此所受的精神、物质损失该通过何种司法救济手段得到弥补呢﹖笔者认为,对此类恶意诉讼,健全制约体系和强化法律规制力度,在客观上增大进行恶意诉讼的风险,同时也能使受恶意诉讼的被告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是进行制度预防与行为制裁的有效措施。在此,笔者提出四点建议: 1、允许就恶意诉讼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具体地讲,恶意诉讼的被告可向原告提出反诉,或允许其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恢复名誉、赔偿物质或精神损失等等。 2、责令原告在亲子鉴定前提供亲子鉴定风险保险金。风险保险金的金额既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尤其是原告的经济状况而定。 3、对原告的此类诉权进行必要限制。对原告的此类诉权的限制,可采取如下措施:即要求原告提供在其出生前其生母与被告有性关系、有同居事实的证据。对原告此类诉权的必要限制,将起到制度预防的作用。 4、重视对恶意诉讼的刑事法律规制。主张对恶意诉讼进行必要的刑事法律规制,是因为恶意诉讼是一种妨碍司法并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存在实施刑事法律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西班牙刑法典规定:“对民事案件提供虚伪证据,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五千至五万元之罚金”。我国可根据自己的立法传统与现实需要,制定若干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规制恶意诉讼的刑事立法措施,以制裁此类犯罪行为。...

  • 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09-10-18 点击:69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劳动律师

    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页次:1/1页][共索引:3条记录][分页:]1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09054781号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