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婚前个人房产出租的租金收益是否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
请问钟涛律师,我和老公感情不和,早已经分开居住3年多了,上个月,我们协议一直,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其中一套房屋归我所有,产权证上是有夫妻双方的名字,目前出租给他人在居住,但是他一直不配合我办理产权去名字的手续,我该怎么办? ...
问:我与盛某于1988年结婚,婚后,盛某不甘心本职工作,就自动离职回家。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闹。1994年,在亲朋好友的支持下,我们共借款10万余元,买了一辆二手出租车并办了相关手续,1998年换成...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在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有住房出售针对不同的对象主体,其价格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有时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房屋,也会有不同的价格成分。对这些不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依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并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权及有限收益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部分产权房屋”。按照国务院1991年10月17日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法律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者出租。”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按标准价购买房屋的职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比例。”由此可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得的房屋在所有权上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与“一物一权”并不矛盾,不是一物多权,而是一种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同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或出售。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处所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本质上即限制了转让方的合同自由。同理,因部分产权房屋系多主体共有,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只能是在所有权份额内,而不能转让不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
法院这里认定的“合理费用”包括,因怀孕、引产而聘请保姆支出的4000元费用;引产和治疗期间,身体虚弱,搭乘出租车产生的交通费用;从怀孕到引产休息的8个月内的误工费。...
出租他的婚前房屋 租金是共同财产吗? ...
出租车经营权可作离婚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