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当前位置: 主页 > 外国人涉外婚姻> >
  • 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限制一方出境呢 日期:2011-8-8 点击:185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公发16号的规定,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有未了解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限制出境。实践中,限制出境的主体,往往是有财产给付尚未履行的情况。 ...

  • 上海法院涉外离婚立案办理 日期:2011-6-30 点击:31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随着上海经济的发展,居住在上海的外国人,还有归国华侨增多,相应的涉外离婚纠纷也增多了。对于涉外离婚案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但是有些情况法律并没有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法院,各区法院处理情况不一样。钟涛律师结合办理涉外离婚经验,分析如下...

  •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日期:2011-5-17 点击:26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办理日本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费用相对较低,大约二万日元的费用。 ...

  • 请问中国女性跟日本男性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日期:2011-5-17 点击:33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你好,钟涛律师,我是上海人,目前居住在浦东新区,去年5月份我和谈了2年的一个日本人登记结婚,在浦东新区婚姻办理登记,现在男方方回到日本去了,我们感情不和,他提出离婚我也同意,但是不来中国离婚,请问我该做什么样的手续,日本男方做什么手续。可以在哪里办理离婚手续呢“? ...

  • 涉外离婚诉讼程序怎么样处理 日期:2011-3-18 点击:34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具体书面意见内容最好由律师拟定)。 ...

  •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 日期:2011-3-17 点击:9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

  • 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 日期:2011-3-12 点击:10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地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 领事公证认证常见问题问答 日期:2011-3-7 点击:9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领事公证认证常见问题问答...

  • 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我国公民之间如何在我国境内办理离婚手续 日期:2011-3-7 点击:10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招待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两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在什么情形下国内一方法院有权管辖 日期:2011-3-7 点击:11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