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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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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时间:2017-5-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转移财产】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钟涛律师按,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私自变卖共同房产、汽车的行为属于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事后如果一方没有对此进行追认,或者事后处分该财产的

一方没有完全取得该房屋、汽车的所有权,则其单方面的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

将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受让该房屋或汽车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可

以确定地取得该房屋、汽车的所有权。此时,夫妻另一方已无权要求处分对方已

经变卖的房屋、汽车的所有权,只能就出售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当然请求擅自

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或汽车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家事代理权,指的是家庭日常事务而同第三人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

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

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违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财物(动产或者不动

)转让给第三人时,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

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

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

  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

  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

  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

  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

  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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