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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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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割】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股票?婚前购买股票如何分割?

时间:2014-5-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股票分割】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股票?婚前购买股票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认为在实务中,涉及有价证券的离婚纠纷诉争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确认是有价证券财产性质及其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有价证券分割时间与分割方法的确定。基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投资工具,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能够科学有效的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基金的收益是基金资本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本金部分的价值。基金分配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分配现金;二是分配基金份额,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份额再次分配

 

钟涛律师认为一般讲来,婚后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及收益,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的是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婚后未操作,账面出现了净值的增加,对于增值的部分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再有,一方在婚前购买有价证券,在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注资增加持有,此时账户中的婚前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混合,离婚时如何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予以区分? 

 

  钟涛律师认为而在有价证券特别是股票的分割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性,不同分割时间点会导致有价证券市场价格的不同。在实践中,分割时间点往往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通常会选择案件受理的时间、开庭的时间或者判决时间作为分割点。在分配方式上,法院也首先会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有价证券的归属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分配。如果不能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钟涛律师认为股票、债券、基金所产生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孳息还是投资性收益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从严格的学理上来讲,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其划分是根据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即原物是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之分。前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利益。对其归属,现代各国的物权法一般规定,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天然孳息的权利。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股息、分红等。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股票、债券、基金市场价值的升值、股东分红、债券到期支付的利息、基金分红都是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

 

钟涛律师认为对于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归属,各国民法典均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瑞士民法典》规定,自有财产的收益归人共同财产,但可通过约定改变(第二百二十三、二百二十四条);  《法国民法典》则认为,天然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属于个人财产,其第一千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自由财产之附属物的名义取得的财产,以及与自由的有价证券相关的新证券及其他增值,属于各自的自由财产。但如果有必要,对所有人给予补偿之情形,不在此限。”《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则规定,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以及用个人财产交换所得财产,因其财产性质不变,仍是个人财产,当个人财产的实质性增值是由于配偶不可补偿的努力所致时,其财产性质就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看法。史尚宽先生就认为,婚前财产的孳息为共同财产,特有财产的孳息仍为特有财产。

 

钟涛律师认为在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之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列入《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此,司法解释的含义是比较清楚的,从其字面含义及立法原意来看,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生产、经营的收益都是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即无论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应以双方是否对孳息的产生过程投入了时间与精力来区分其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享有的财产产生的孳息,另一方对此投入了时间与精力的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投入时间和精力的仍属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这种投入,可以是直接的参与选择决定,也可以是间接的支持。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具体到司法裁判领域时,还涉及到对投入时间、精力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审判时间中很难把握。

 

2011年8月9日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将这一问题最终明确,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孳息及自然增值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在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孳息的理解不应做单纯的学理上的理解。例如,甲男婚前种植了一亩果树,后甲男与乙女经过大半年的辛勤劳动,收获的苹果就属于孳息。如果将其认定为甲男的个人财产,那么乙女大半年以来的辛勤劳动将无任何回报,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对《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孳息应当做限定性理解: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收益分为经营(投资)性收益与非经营性收益,夫妻双方婚后付出了精力与时间的投资性的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单纯的自然收获或者未经人工操作的账面增值应当视为个人财产。 

 

  钟涛律师认为当有价证券在账户中进行过多次交易导致婚前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混合时,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法院首先应当确定结婚前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的数额,再确认双方投入资金的数额,最终按照两者资金比例来确定个人收益与共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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