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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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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夫妻离婚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字画文物等如何分割?

时间:2014-5-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知识产权】夫妻离婚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字画文物等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法条就从原则上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也就说明了夫妻一方有权利对另一方因知识产权取得的财产在离婚诉讼时要求分割。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因为具有人身依附性,而且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往往是归一方专有和行使,不得转让的。故如著作的署名权、作品的发表权等属于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立法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虽然是由一方独立创作完成的,但也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含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似乎是合情合理的。表面上如此规定,但是实际上操作起来有非常多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全部都应当视为共同财产还是部分应当视为个人财产?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根源于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两个异常的特征:

 

   其一,知识有着无限可复制性,不同的载体可被用于无限的而复制知识产品,而知识产品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和方式也是无限多样化的。以一部小说为例,作者可以用出版书籍的方式发表并复制发行小说获利,也可以授权报纸杂志分期连载,也可以有偿地放在网站上供大家阅读,也可以在网上书店兜售电子版本,这是载体的多样性。另外,作者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  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并获利,可以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并获利,可以许可他人公开表演作品,可以改变作  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等。这是实施方式的多样性。这就导致其创造的  过程和投入商业使用产生经济收益的过程常常是完全截然分开的,而且用以产生  经济收益的过程也可能是在多个时间段完成,这就必然导致了对“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一词的理解可能产生巨大的差距。

 

   其二,知识产品产生后,其价值是待价而沽的。这和物权、债权等其他财产  权利的价值确定性是不同的。知识产品的价值,不可能在创作的时候就体现出  来,其市场价值必须在不断的实施中方能体现出创造市场价值的潜力,作家、艺  术家、发明家从草根到天王天后的一夜成名的传奇不胜枚举,J.K.罗琳在创作  出《哈利波特与魔法石》时是个贫困潦倒、靠救济金度日的单身母亲,之后几年  却凭借《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缔造了当代出版界的销售神话,同时使自己成为身  价超越英国女王的超级富婆。梵高一生穷困,死后却声名鹊起、作品大卖、家喻  户晓,其生前唯一卖出的画是1890年比利时人安娜·博赫以400法郎的价格买  下了的。而死后,其作品竟成了亿万富翁炫耀的资本1 1990年5月15日,梵高  作品“加歇医生像”以825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日本收藏家。这也是现在世界  上卖价最高的艺术品之一。综上可见,创作和发明的行为本身不能实现价值变  现,而实现价值恰恰在于出版发行、原作出卖等实施的过程。这就造成知识产品  价值不可能像物一样在创造出时就能较为轻松的确定市场价值,知识产品的市场  价值一方面要取决于作品的艺术性、受欢迎程度、专利的可实施性、专利产品的  实用性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产品市场推广的情况和作者、发  明人本身的意志,这使得知识产品难以估价,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就有  相当大的难度。

 

  在现在的大多数离婚诉讼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并不多见,但是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将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如在2011年中国内地的艺术品拍卖市场中,齐白石《松柏高立图·篆书四言联》以4.255亿元成交,创近现代书画拍价新纪录,而元代王蒙《稚川移居图》以4.025亿元成交,创拍卖中国古代书画作品成交新纪录)。随着作者、发明人的经济地位和谈判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在社会总财产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而相应的知识产权在离婚诉讼中所占的财产比重将不断提高,知识产品将成为比房屋、汽车、首饰更贵重的财产。如何在离婚诉讼中对知识产权予以分割,无论对于法官还是对于诉讼中的律师来说,均是重要而又相当雄以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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