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房】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时,该不动产如何分割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争议较大,《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钟涛律师认为具体处理思路是:
钟涛律师认为首先,对于骸不动产的处理,由夫妻双方协议解决,即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该不动产如何分割写有协议,法院将按照双方所约定的方案进{孜l理。;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协议不成,法院将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司法解释作出此规定,主要因为: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钟涛律师认为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钟涛律师认为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提醒】
随着我国房价的居高不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双方唯一居住的房屋便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按揭贷款买房的情形如何处理明确地进行了规定,方便了司法实践。其规定有相当的合理性。由于房星对于双方生活的特殊性,建议双方尽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适当处理,比如协议共有,进行产权登记变更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E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