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取得房屋承租权时,子女尚未成年,由其父母尽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故其应随母亲一并
取得该公房房屋的居住权,住房权利已经得到保障,不应再享有系
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结合系争房屋的面积及实际居住人数,这种
安置方式也更符合系争房屋当时的居住状况。至于子女户籍并未
迁出系争房屋,且实际上仍居住于系争房屋,则属于亲属之间的相
互帮助,并不能当然得出其在系争房屋内仍有居住权的结论。该子女的子女尚未成年,应由其父母承担抚养义务,亦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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