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 3)浦民一(民)初字第9999号
原告RoseXXXX),女,19XXXX年12月1日生,美国
国籍,护照号~4XXXX,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路XXXX弄
XXX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TOM BRUCE,男,19XXXX年XXXX月12日生,美
国国籍,护照号~4XXXX,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号XXX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RoseXXXX)诉称,原、被告于1977年自行
相识、恋爱,1981年4月在成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RoseXXXX)、
一女RoseXXXX), 目前均已成年。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之后双方关系
时好时坏,现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无共同语言,故要求离婚。
被告RoseXX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同意
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RoseXXXX)与被告RoseXXXX)离婚: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陈培蓉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员
钱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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