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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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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证据】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婚外情,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私了?

时间:2013-12-9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微信聊天证据】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婚外情,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私了?

 

  钟涛律师按,现在社会通讯发达,人与人之间通过网络手机随时随地就可以联系,短信、email微博、微信非常的多同时,很多离婚案件中也出现了非常多的上述软件的聊天记录,通讯记录等等材料,把他们作为离婚案件中对方存在外遇过错的证据,那么如果你把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最终能否认可呢?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婚外情,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私了?

 

 【案例】某男和某女都是80后,2009年登记结婚,小孩今年已经2岁了,夫妻感情一般,平平淡淡,生活中大部分的夫妻都是如此。但是今年,某男怀疑妻子有了外遇,因为在微信聊天记录的,出现了暧昧的话,精通it技术,某男轻松搞到了妻子的微信记录,把和男人了解的记录打印了处理,这份了解记录一共30多页纸,有些用词非常的露骨,让人看了确实受不了。某男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判决女方有外遇,孩子归自己抚养。

  在法庭上,妻子说这个微信号是她的,但是没有这个了解记录,不排除有人盗号,或者他人恶作剧聊天 ,更加不承认和别人关系暧昧,并且表示不愿意离婚。

 

钟涛律师认为,我国《民诉法》确实增加了一类“电子证据”,例如如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属于法定证据类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比一般证据严格,通常需要其他证据来相互佐证。否则法院无法采信。

 

  例如本案中,微信案子在妻子的手机上,但是也可以安装在任何人的手机上,只要有账户密码,谁都可以和别人聊天,不排除有人用了 妻子的微信号码和别人聊天恶意,并且及时是妻子真的和别人的聊天,也不能说明她就一定出轨有了婚外情,毕竟聊天而已,现实生活中也还有不少这样聊天的,单纯口说的东西无法证明任何事情,况且精神出轨目前法院并不采信。

  因此,就本案而言,法院认定某男没有证据证明妻子存在外遇,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钟涛来说,所有的电子类证据确实都存在这个情况,email,短信,qq,微博等等都存在类似的情况,无法判定到底是谁和谁聊天,主体无法确定,更加无法确定是否真实发生过聊天内容中提高的开房啊,出轨啊这类的行为。所以在法院上,采纳的非常非常的少。

  如果你确信女方确实存在这类行为,那么钟涛律师建议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私了,毕竟,做了亏心事,总归是理亏的,相反一旦通过法院,聘请了律师,那么就公事公办了。

 

钟涛律师办理几百起婚姻案件,善于根据每个客户具体情况,寻找案件中每一个细节,追求客户利益最大化。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1102室,靠近浦东第一八佰伴。咨询热线:158005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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