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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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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赔偿】跟异性开房界定为外遇吗?

时间:2013-11-2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外遇赔偿】跟异性开房界定为外遇吗

 

与异性宾馆开房是否算外遇行为?法院如何界定过错范围?需要给对方赔偿金吗。钟涛律师解答不少客户上述问题,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案例为你分析如下,

 

  【案例】李男和王女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怎么样,李男因为经常出差,由此和同事在宾馆里开房了,后来被王女知道了,要和李男离婚,并且要求赔偿30万元,那么李男与异性在宾馆开房能够界定为外遇吗?是否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行为,王女的要求他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合法吗

 

  钟涛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只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遗弃等行为才能要求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此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不是同居行为,仅仅是嫖娼、一夜情等行为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法律对此是没有惩罚措施的,因为法律缺失不是万能的。

 

 本案中,李男和同事异性开房间,确实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但是王女无法从法律上主张损害赔偿,30万元就根据不可能了。

 

总之, 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问题,应结合具体的情节来分析:本案中李男和异性开房,影响了夫妻感情,故李男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法院却不能直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这个是我国法律不健全造成的。但是 如果李男是和异性同居,那么妻子王某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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