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债权债务>如何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_离婚法律咨询_钟涛律师 >

如何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_离婚法律咨询_钟涛律师

时间:2012-6-17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对债权人而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方要求归还债务。不过凡事皆有例外,钟涛律师列举以下两种情况,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上海律师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上海离婚律师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钟涛律师提醒:配偶一方不愿意承担对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所欠的债务,应当注意保留这方面的证据。上海婚姻律师

其他: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涉外离婚律师

需要有债权人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钟涛律师也提示:这种举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有一定的难度。离婚法律咨询

. TAG: 如何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_离婚法律咨询_钟涛律师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