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结婚前通奸怀孕,丈夫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手,妻子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分析】
周某女、徐某曾在周某女与王某结婚之前发生通奸关系。王某与周某于199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9日周某生下一子某甲。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周某于2002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30日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诉讼期间,周某对某甲进行亲子鉴定,结论认为徐某与某甲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2002年12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徐某共同赔偿其抚育费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上海著名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本案中周女是否违法婚姻法规定的义务,婚前与他们同居生子,是否给王某造成精神损害?
2、王某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否合理,应当按照何种法律关系来处理?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前性行为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认为禁止婚前性行为只是公民道德义务,而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虽然我国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当然也包括夫妻不得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配偶的利益。
由于王某,周某此时尚未结婚,故没有违反任何忠诚义务,因此周某的通奸行为并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不属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周某与徐某作为某甲的父母应承担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王某抚养某甲使得周某与徐某少支付了抚养某甲的费用,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属间接增加,两人是受益人;但两人的受益使得王某的财产直接减少,也即积极减少;周某与徐某的受益与王某的利益受损都是基于抚养某甲这一事实;并且王某无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其抚养某甲是在不知某甲非其亲生的情况下所为,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获利没有法律或约定的根据,应属不当得利,王某要求周某、徐某支付某甲的抚育费损失应予支持,至于损失的范围应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扣除周某已承担的部分,酌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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