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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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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时间:2012-3-19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一,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进行协议离婚。
二,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三,如果有对方过错的证据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能证明离婚损害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等。
当事人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走到上法庭一步,基本上配偶双方的关系已经非常对峙和僵化了,爱情已经是昨日黄花,更多的是怨恨和愤怒。离婚官司虽然也是战役,但是对手不是敌人,而是曾经同床共枕的配偶。人活一世,草木一秋,能容忍处且容忍。因此作为当事人来讲,在有原则的前提下,退一步海阔天空。并不是一件懦弱的事情。对于律师来讲,在代理婚姻案件中更不能受当事人的感情色彩以及情感因素所动,要始终站在一个客观的高度,观察和分析事态的进展。律师建议在处理与对方的关系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解决矛盾的手段上,始终保持与对方的对话渠道

由于毕竟存在感情的基础,由于毕竟双方当事人都会对官司最终结果分析,因此,没有必要双方相互视为仇敌。随着案情的进展以及当事人心态的演变变数存在于整个案件进程之中。因此,保持双方的对话渠道,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国内离婚诉讼中,协议离婚成本及双方情感的伤害程度要远远小于诉讼离婚,因此,在处理双方关系上,一定要保持沟通的机会,做事不要太冲动,给自己留余地。

2、在于对方沟通方式上,不要“得理不饶人”也不要“无理让三分”

不论谁对谁错,谁是谁非,离婚毕竟是两个人的事。同时,一个巴掌拍不响,走到离婚这一步,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全是一个人的原因导致的结果,既然结婚是两个人平等自愿下结合的,那么离婚即使不是自愿,但两人仍然是平等的。只有建立在平等的位置上才能谈出结果来,才能最终使双反自愿接受。

3、在处理分歧和争议上,不要激化矛盾,放任矛盾的发展

离婚案件中,双方在处理争议是往往带有情感色彩,不仅希望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且还常常将道德因素考虑在内。实践往往是,当事人不知不觉中,拿自己的道德标准要求和衡量对方,希望对方和自己一样“讲道理,说真话”。如果对方的表现让自己非常生气,也没有必要和对方理论,那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4、在调解分歧和差距上,以法律为基础,以情理为辅助与对方谈判

既然 上法院打官司了,肯定是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和差距,不论双方判断是非的标准如何不同,法律对双方都是适用的。离婚案件种,双方的希望值和心理阶位之间肯定是有差距的,有没有衡量是非功过的标尺呢?有,那就是法律的规定,因此,围绕法律规定分割的方式和原则进行谈判,是最公平的,也是最现实的。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掺入感情道德的因素,在一定范围内对给付进行高低的浮动,是合适的!

5,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安全第一”,时刻有自我防范意识

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还是要预防由于一个当事人的冲动导致不理智行为的可能性,比如,家庭暴力,殴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遇到这些事情,千万不要硬冲顶着上,更不要激化矛盾,作为律师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因为对方当事人有时候罢不能达到目的的原因,归咎到律师身上,认为是律师在出馊主意。还有的时候,认为律师受众相对重要的证据,因而进行强拿硬要,甚至动用武力。比如:律师不应该去对方当事人家里谈判协商,律师也不应该在对方当事人亲属朋友都在的过多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自己人身自由都可能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又是在对方当事人家里发生不愉快的事,是非真相很难说清楚,自己的权益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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