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丈夫开办的公司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时丈夫开办的公司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2-2-2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离婚时丈夫开办的公司财产如何分割?

【客户咨询】

本人是退休工人,丈夫是两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拥有注册资金360万元人民币,一幢尚未办房产证的约2000平方米的大楼,一套200平方米的按揭贷款住宅,一套200平方米的抵押装修贷款住宅,及尚在拆迁过程中的私房一套。现由于丈夫有了第三者,家已完全没了意义,我特想提出离婚,但我是个没有文化的50多岁的妇女,所以恳请你们能为我解答疑问。

  1、他的两家公司只是挂名的有限公司,实际均为他个人出资的,请问:这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我们育有一子现已成家且有了三岁的儿子,请问:我们离婚他们是否也可分财产?

  3、若他对我提出离婚不予理睬且不归家,我该怎么对付?

  4、对于两家公司,我和儿子是否可以视其为家族企业并参与公司的管理?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该财产是否属于你丈夫个人的财产(这要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材料中出资的相关材料,律师可以帮你办理)。其次,还要查明该出资是否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根据你现为退休工人这点,我估计应该是。只要这两条能确定,就能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2、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所说的“共同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的儿子在“共同财产”中出资了,比如修建房屋时出资出力了,那么他出资的那部分应作为他的个人财产,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将该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到法院,如果你儿子认为其中有他的财产,他可以申请法院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去。

  3、 你应该依法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他不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那样反而会对你有利。

  4、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家族企业”一说,你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该公司的股权,从而作为股东参加到企业的管理中。

 

【法条】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http://www.yaoup.com
. TAG: 公司股份 公司工厂 夫妻离婚 上海法院 分割原则 婚律师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