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因过错方婚外情为由提出离婚是否有时间限制
1、老公有外遇,被我发现,他保证书也写了,跪着求我原谅,看在孩子的份上我暂时决定再给他一次机会,但如果我以后觉得自己还是无法当这件事没发生过,再想离婚会不会因为我曾经原谅他而过了相关的提出离婚的最佳时间.也就是说因对方在婚姻中的过错而提出离婚是否有时间限制?
2、另外,如果他的债务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而在离婚时要我共同负担,那么是要我举证我不知情还是他举证我知情?
3、正因为现在还没决定要离婚,但如果他逐渐将财产转移至父母或者其他亲戚处,我应该怎么做?(因为我听说即使要追回也是追回提出离婚前六个月内的)我想银行应该有他转移资金的历史记录,而他父母或亲戚在正常收入的基础上是不可能有大笔钱进帐的,如果他们无法拿出汇入资金的来路,是否可以对证明他资金转移有帮助?非常感谢!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一、没有时间限制,但会从时间上考虑:是否是由于对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这一后果。
二、如果他举证认为有债务需要你共同承担,需要他举证。
三、法院不会审查他近亲属的帐户。
【法条】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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