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财产分割>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未追加资金,但却进行过多次抛售买入后取得的款项,该如何认定? >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未追加资金,但却进行过多次抛售买入后取得的款项,该如何认定?

时间:2012-2-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未追加资金,但却进行过多次抛售买入后取得的款项,该如何认定?

 

  对于此种情况,一方婚前的股票在婚后抛售,应为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变,其增值也应认定为原物的孳息,为个人财产。但是其在抛售后又再行买入,则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中,还会出现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如一方将婚前拥有的股票抛售后于婚后买了一套房屋共同居住,一方将婚前的房产抛售后于婚后设立了一家公司;同时还会涉及到在购买房屋和设立公司时,房屋购买价款和公司出资额中还包含了婚后积蓄的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首先应考虑房屋和股权的登记情况:


  (1)如房屋和股权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则视为一方已将其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通过处理婚前财产取得的婚后财产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2)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去除一方婚前财产的份额。其增值部分包含一方以婚前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婚后投资取得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人民法院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原则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作出综合判决。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TAG: 婚前财产 婚后升值 增值升值 离婚分割 分割原则 房产律师 上海法院 共同财产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