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未追加资金,但却进行过多次抛售买入后取得的款项,该如何认定?
对于此种情况,一方婚前的股票在婚后抛售,应为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变,其增值也应认定为原物的孳息,为个人财产。但是其在抛售后又再行买入,则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中,还会出现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如一方将婚前拥有的股票抛售后于婚后买了一套房屋共同居住,一方将婚前的房产抛售后于婚后设立了一家公司;同时还会涉及到在购买房屋和设立公司时,房屋购买价款和公司出资额中还包含了婚后积蓄的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首先应考虑房屋和股权的登记情况:
(1)如房屋和股权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则视为一方已将其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通过处理婚前财产取得的婚后财产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2)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去除一方婚前财产的份额。其增值部分包含一方以婚前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婚后投资取得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人民法院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原则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作出综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