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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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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拥有产权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如何认定?

时间:2012-2-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一方婚前拥有产权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如何认定?


  从民法概念上来说,租金为房屋的孳息。如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法院的审判思路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事实上,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正式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删去了“贡献”的条款。虽然,是否有贡献,在正式的司法解释中被删去,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是法院考虑的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到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婚前财产在婚后处置的收益中即包含基于婚前财产本身的价值及增值,也包含婚后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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