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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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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股票、基金、黄金或古董在婚后的增值及转让款,如何认定?

时间:2012-2-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客户咨询】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股票、基金、黄金或古董在婚后的增值及转让款,如何认定?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财产在婚后转让的,属于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换;如在抛售时有增值,该增值应认定为婚前财产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无论是增值部分还是转让款都应属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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