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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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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离婚法】房产分割是按每人出资多少分配的吗

时间:2011-9-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2011新离婚法】房产分割是按每人出资多少分配的吗

【客户咨询】

 1、我爸爸和后妈要离婚了 他和我后妈结婚后买了个房子,是由我爸爸出资十分之八,我后妈只出了十分之二,而且她一只没有工作.但现在她想要我爸爸全部的财产包括房子,我想问下她能得到那个房子的一半财产还是十分之二的财产呢,

2、因为有朋友告诉我现在新婚姻法有个新规定,夫妻财产分配是按照出资多少分多少来分配.我觉得这样挺合理的,现在是这样规定的吗 ???我们的房子只有土地使用证明 上面写着他们两个的名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2011年8月13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规定了若干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况

2、但是你所述的父母购房情况并不包含在内,还是沿用老的婚姻法处理。如婚后购房,不论出资比例情况,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如果不能证明购买房产存款是婚前财产,那么一般是平均分配,一人一半。

3、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问题六巳有答复。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解读: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中规定:“问题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答: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各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问题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后又将该房出售,则所得售房款属于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


答: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屋视这三人共有财产。即使该共有房屋被出售,亦不能改变其共有的性质。因此,所得售房款应保留未成年子女应享有的份额。”
根据本条的规定和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中的规定,若由夫妻双方出资购房产,房产证中登记的权利人有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则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夫妻双方和孩子三个人或夫妻一方和孩子二人或孩子一人,除非有其它的特别约定,否则该房产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孩子三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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