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们认为,“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时段的起点。
对于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没有注意到,移送时或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情况,我们认为,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
解析:即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必须在第一次判决结束且判决生效的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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