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李男2002年参加工作,与张女2005年结婚。2006年李男用自己婚前存款购买住房一套,张女在购房时参与了购房、选房,与开发商讨价还价等活动。2009年张女提出离婚,并以该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得相应份额,对此双方提起了诉讼。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首先财产可以有多种转化行为,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不因为时间而改变,也不因形式而改变。
2、婚前存款婚后转化为房产,房产也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另一方没有出资,或者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那么无权主张分割。
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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