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Q: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A:我国婚后所得财产制的特点之一,就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与这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所有权不同,收益所有权依法不再属于财产所有者个人,而是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基于夫妻特殊身份而形成,在法律上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论是谁取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在一般民法意义上,孳息或原物增值归原物所有人,但在婚姻家庭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或增值归属于夫妻双方。因而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所得的红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红利之外,继续留在公司的剩余利润转化为企业经营资本和公司财产积累的婚后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的特殊性,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人财产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采取区别于分割其他财产的做法,将这部分财产分给实际拥有股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做并未侵害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如果这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势必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违婚姻法的基本规定。
共有股权中第三种形式即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合伙投资形成的股权如何分割?
Q:共有股权中第三种形式即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合伙投资形成的股权在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A:此种形式的股权分割相对容易得多。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无法组成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参照上述两种形式的分割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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