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村民田某外出打工3年,妻子李某留守在家。田某在打工期间与女青年汪某关系暧昧,打算与汪某结合。田某回乡,以夫妻分居多年为由,向法院诉讼离婚。
李某不知道是否夫妻分居多年,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法院不会简单地将分居多年作为判决夫妻离婚由。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现实生活中,夫妻会因工作、学习、住房等许多原因导致分居,对夫妻分居情形和分居年限,不能简单作为离婚的依据。只有因感情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且达到法定的2年年限,才可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受理后,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再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在本案例中,田某夫妇的分居是因田某外出打工外致,而非夫妻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才分居,所以,田某简单地以夫妻双方分居3年作为离婚理由,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