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国外法院判决离婚,中国认可吗? >

国外法院判决离婚,中国认可吗?

时间:2011-8-1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是否承认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 最高法

  【颁布日期】 19910813

  【实施日期】 19910813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
会议讨论通过

  【章名】 意见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
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
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
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
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
明理由。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
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
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
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
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
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
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
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
经生效。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
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
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 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
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第十七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
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
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
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
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
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
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
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229

  【实施日期】2000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
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
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
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
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
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
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
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
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
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
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
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http://www.yaoup.com
. TAG: 夫妻离婚 债务处理 个人债务 离婚律师 上海法院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