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怎样处理_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

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怎样处理_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时间:2011-7-5来源: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怎样处理
2011-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居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七、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同意。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八、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九、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http://www.yaoup.com
. TAG: 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怎样处理_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