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财产分割>职工向单位购买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应如何处理?_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

职工向单位购买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应如何处理?_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时间:2011-7-5来源: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职工向单位购买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2011-6-1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出资购置单位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定性和处理,目前法学理论上无章可循,各地处理又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观点认为:单位出售给本系统职工优惠价商品房是针对特定人的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有观点认为:此类商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决定归属时,应判归所在售房单位一方所有,由其补偿另一方出资房款的一半。
     有观点认为:此类商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无可置疑,但在离婚时,判给谁方使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比照双方的实际需要,同时应按整套商品房的市价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民事政策的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劳动所得的收入”对于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赠与的实物等福利及八小时以外的劳动收入,当然也包括单位为职工购房所给的补贴,因此处理离婚时,仅对夫妻购买商品房的优惠价进行分割,不认定差额补贴部分是不公平的。
     例如:一对夫妻,丈夫是某行政单位职工,妻子是司法部门职工,93年,妻子所在单位向职工出售价值7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单位补贴3万元,夫妻俩出资4万元购得此房,后因妻子单位支付了巨额购房补贴,每年奖金就少了,基本不发奖金,而丈夫单位未行房补,奖金可观,成为夫妻储蓄的主要来源。嗣后,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家庭存款各占一半,房子判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购房款的一半2万元,男方不服提出上诉,显然上诉是有理由的,女方单位给的购房补贴与男方单位发的奖金是同一属性的,理应一视同仁。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集资建房”与“优惠价商品房”的区别,虽然集资建房也是国家、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出资,集资建房以国家、单位出资为主个人出资为辅,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出资个人只有使用权或部分产权,分割时应就个人出资部分进行分割。
    还有购买期房,预付部分房款,以后按揭分期付款,在付清房款取得产权证书前,夫妻离异,应按已付款项进行分割,不能以整套房价分割。当然取得房子的一方支付已付款的一半补偿给对方后,应履行日后的按揭还贷义务方可取得全部产权

 

http://www.yaoup.com
. TAG: 职工向单位购买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应如何处理?_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