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如何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
2011-6-14 |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虽然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但是这种经济帮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离婚时,一方确有生活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 (二)对方有负担能力; (三)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不能要求经济帮助; (四)这种经济帮助是适当的,视一方困难程度和对方负担能力而定; (五)在程序上,经济帮助应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至于离婚由谁提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是否在婚前已存在,都不影响经济帮助的成立。 至于“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一)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二)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总之,并非离婚时一方收入比较低或收入不及对方就可以依法获得经济帮助,法律规定的尺度还是偏严的。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