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前丈夫私自卖房妻子可依法要求赔偿_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

离婚前丈夫私自卖房妻子可依法要求赔偿_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时间:2011-7-5来源: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离婚前丈夫私自卖房妻子可依法要求赔偿
2011-6-14

    市民阿强(化名)和小媛(化名)于前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市区某商业区的一栋临街楼房首层房屋,产权证登记在阿强的名下。去年初,阿强夫妻感情不和,而此时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于是阿强私下里将房屋以高价转卖给了朋友小郭。去年底,阿强和小媛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小媛才发现该房屋已出售。小媛非常生气,向阿强讨回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
    市普法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双方的财产处置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阿强未经共有人即小媛的同意,私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 该负责人表示,阿强未经小媛同意出售他们共同共有的房屋,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而买房的小郭并不知情,也是有偿地购买了该套房屋,因此可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小郭可以获得房屋,而小媛只能向阿强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http://www.yaoup.com
. TAG: 离婚前丈夫私自卖房妻子可依法要求赔偿_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