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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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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法定共有财产和法定个人财产_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时间:2011-7-5来源: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婚姻中的法定共有财产和法定个人财产
2011-6-14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有财产,这就是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主要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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