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法定共有财产和法定个人财产 |
2011-6-14 |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有财产,这就是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主要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