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房产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婚内财产赠与可否撤销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婚内财产赠与可否撤销

时间:2011-3-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婚内财产赠与可否撤销

 

钟涛律师按:当夫妻感情恩爱时,有财力的一方为了表达爱意,经常会表示赠与房屋给另一方,一次来显示感情深厚。有的是口头说财产赠与,有的是写在纸上或者婚内财产约定书上,还有的去办理了公证赠与手续,那么当属于婚前个人的房屋,在婚内表示赠与给另一方,但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来因为夫妻感情恶化,赠予的一方提出撤销赠与,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2010年底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稿规定“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可以分为下面几个情况

1、            如果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赠与完全成立并且有效,不能撤销。

2、            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仅仅是书面约定了赠与房屋,那么可以撤销

3、            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公证了赠与协议,那么就不能随意撤销,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过户手续。

钟涛律师认为,此种情况其实是打击了拜金主义,限制了感情和金钱的交易行为,感情就是感情,金钱就是金钱,不能因为金钱而投入感情。特别是对那种只说赠与财产但是迟迟不办理的另一方提出了警告,如果你在乎财产,那么请你尽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口头、书面的赠与都只是可以当做说说而已,法律不会保护。

网站声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之婚内财产赠与可否撤销》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

http://www.yaoup.com
. TAG: 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律师解读 婚内财产赠与 可否撤销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