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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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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私自安装摄像头,法院判决要拆除

时间:2011-2-2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邻居私自安装摄像头,法院判决要拆除

【案例】

  2010年7月,潘先生因自家门前及楼道经常出现污物,遂在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看看是谁在搞恶作剧。

  原告章老太诉称,被告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原告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以及楼梯走道,使得原告在公用部位的进出以及晾晒衣服的情况都能被看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

  被告辩称,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目前实际居住人,自家的摄像头无论从安装位置、摄程范围及拍摄功能、角度等,均无法窥视到原告的个人隐私,也未占用公用部位,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包括与原告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原告的隐私权。且被告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同时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故本案原告作为最密切受侵害者要求被告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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