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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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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1-2-2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对此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对于一方以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实际上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一方所有,因按揭行为而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无疑的,同理,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则可以视为是一种个人债务。对于在婚后还贷的情况,不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返还。因此,如果因为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经过一个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是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因此,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是不是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从升值财产是否为收益性行为来考虑的。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以上的房屋,那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公民拥有一套房屋是生存的需要,而拥有两套房屋则应当视为一种投资了。对于另一套房屋的升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则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一种投入,应当由房屋取得人对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在拆迁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拆迁人,所以补偿的对象也必然是原房屋的所有权人。

那么,是否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该安置房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因而归夫妻共有呢?《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都归夫妻共有,是一个错误认识。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是有范围的,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要看来源,看人身关系,看是否为共同劳动成果。婚后获得的安置房,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并非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因此,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应归一方所有。

 如果因其公民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被拆迁,夫妻即对房屋补偿共同享受权利,这将明显剥夺一方的财产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的立法目的

 

离婚时的个人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

 

离婚时,是否返还礼金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司法解释的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废止了以往的解释,明确下列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礼金: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付礼金的一方有权要求接受方返还给付的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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