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第三者外遇赔偿>关于无过错方是否能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

关于无过错方是否能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时间:2011-11-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对象为配偶。因此,很少有法院支持因一方通奸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周德勇诉王俊等返还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费用和侵犯配偶权索赔案中,江苏省六合县人民法院判令有通奸行为的女方王爱梅及“第三者”王俊带赔偿男方周德勇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虽然该案是以男方提起返还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费用来提起诉讼的但由于该案判令“第三者”连带支付精神赔偿责任还是有一定突破意义的支持学者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请求权仅限于离婚双方之间,但其体现出的侵犯配偶权承担赔偿责任的精神应可理解为准用于一切侵犯此项权利者。鉴于两原告上述侵权行为有违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国际上亦有对此制裁的胜利的立法例,且我国法律不只没有对该侵权行为不予制裁的禁止规定,而且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法定化和侵犯此权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已成为我国立法的肯定趋势,故本案作为当时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权利保护的尝试,应予以肯定。 该案例公布之后的2001年,国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为此类案件的类似判决又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虽然之后很多地方的法院在类似案例中均无此类似判决,但律师研究该案仍有积极意义。 . TAG: 外遇婚外情 夫妻离婚 精神损失费 过错赔偿 财产分割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