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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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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1-11-1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案情简介】
王某和周某在2002年认识,并一起生活共同经营灯具批发业务。2006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逐渐显露,夫妻关系变得紧张。2010年王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双方在结婚时够有房屋一套,但登记在周某名下。现周某欲以该房产抵偿其所欠债务,而王某对该债务并不知情。王某为防止其权益受损,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原告王某认为,双方在2002年认识后,就共同生活,一起经营灯具批发业务。房屋是在二人结婚之前购买,当时只支付了首付款,而且在支付购房首付款时,有一半是从原告名下的银行账号支付的。取得产权登记是在结婚之后,虽然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该房产交付后就一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偿还购房款用的是二人在婚后的共同经营收益。所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周某辩称,双方在婚前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共同经营灯具批发业务,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首付款的支付都是在婚前,被告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履行完毕,被告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被告办理按揭贷款,只是与银行建立的借款关系,房屋是被告的个人财产,房产证只是行政单位对房屋所有权颁发的证明,不能因为婚后取得房产证就认定为婚后财产。因此,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从财产取得时间、出资及财产的使用情况综合判断。虽然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并在结婚登记前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合同义务,但办理按揭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房屋交付使用等其他履行合同的行为均发生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后。关于购房出资情况,包括首付款及银行贷款两部分,其中贷款是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办理并取得;另根据现有证据,有部分首付款是从原告名下 账户内支付,被告虽主张该款项是公司资金,但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和原告提交的经营单据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能排除原告对首付款有所投入,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诉争房屋取得后,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根据以上情况,该房屋符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使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所以应适用法律的规定。房屋是在婚前购买,但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在结婚之后。因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最重要的是,该房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首付款外,其余的购房款都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的经营收益所得支付的。所以,从房产的取得时间、用途和购房的资金来源来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婚前所支付的首付款,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在分割房产时对该部分按出资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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