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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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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表现形式

时间:2011-10-23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夫妻间婚前的债务不能因离婚而消灭。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富制,那么怎样理解夫妻间婚前的债务不能因离婚而消灭呢?

夫妻离婚涉及到债务问题,首先要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相关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中,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示形式有:

一是夫妻共同所经手的债务,或一方经手所借但确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

二是个人债务,其表示形式为一方借债是为了用于个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虽知道但予以反对的如借债用于个人赠与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等;

三是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富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单独所负债务如何证明?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

2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

3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如果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一方归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离婚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归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之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夫妻共同财富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根据婚姻法第 1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规定,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均是夫妻共同财富: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富;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富;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富,结婚时双方未约定仍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临时共同使用,比方,拖拉机共同用于耕作,房屋共同居住,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富。还有婚前双方用各自的钱合在一起购买的结婚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应当指出的属于子女所有的财富,如未成年人获得的科技小发明奖金、参与体育运动竞赛获得的奖金、受赠予的财富等,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富。归子女个人所有的合法财富,父母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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