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财产分割>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应当如何分割财产 >

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应当如何分割财产

时间:2011-10-22来源: 作者: 点击: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分为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1月31日前,双方本身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我国承认其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2日以后,我国不再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而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如果在1994年之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在1994年2月2日以后起诉“离婚”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法定婚姻的规定处理。

  对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与法定婚姻不同,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其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基本原则为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按照增与关系处理。

  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果某件财产归一方,该方准备出卖的,如果该财产与另一方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另一方对此财产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他人购买。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即对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抚养的缺泛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责任编辑:李小娟

http://www.yaoup.com
. TAG: 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应当如何分割财产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