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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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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诉讼离婚:离婚案件中,律师对手机短信证据的把握

时间:2011-10-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上海诉讼离婚:离婚案件中,律师对手机短信证据的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被广泛应用。作为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注意将短信内容固定,必要时请公证处的人员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公证时注意记录手机的型号及品牌,以便后查,这样的证据需要对方提供更强的效力的证据才干推翻。

离婚案件中, <离婚案件中。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尤其在证明当事人另外一方有外遇或财富情况时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短信法律效力的认定,目前法院还未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很少法院能就此做出具有代表性的判决。但是随着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引起律师办案的重视,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的特点,此外手机短信还具有关联性,具体表示在两个方面: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手机上收发信息,又发信息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可查询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二两个号码收发具有对应性。第三手机短信还具有合法性,又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合法的使用手机才是合法的证据。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中确认了数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贮存的信息。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坚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贮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管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示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贮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贮存或者传送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坚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依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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