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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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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函(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1996年8月29日)

时间:2010-2-4来源:网络 作者: 兵者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函(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1996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函(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1996年8月29日)
发布日期:2006-06-1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于1996年4月1日补报的倾向性意见,即由于当事人是自愿在台湾当局的主管部门协议离婚,而没有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故人民法院对认可该离婚协议效力的申请,缺乏受理依据,应不予受理。当事人杨彦如申请再婚登记或变更户籍婚姻登记等应由主管部门处理。如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此复。

上一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的通知

下一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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