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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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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信用卡透支的债务应共同承担

时间:2010-1-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理应共同偿还

  法院认为,对实际由谁持有信用卡双方均未举证,但信用卡申请之日至使用截止之日均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

马英和余山(均系化名)虽已离婚,因拖欠信用卡透支款,双双站在了被告席上。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共同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

  借妻名义办卡

  2004年6月,两人新婚不久,余山便以马英的名义填写了一份人民币贷记卡申请表,并附有马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向某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审查后接受了申请。2004年7月6日至2005年2月20日,该信用卡共透支6463.22元,至今年2月15日透支利息751.12元。

  双方互相推诿

  2005年4月,马英和余山自愿调解离婚。同年5月19日,信用卡挂失。银行发现信用卡透支还款逾期后,多次向马英催讨,但都没有音讯,只得将马英和余山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马英称,信用卡是余山偷了她的身份证后,私自向银行申请办理的,她对此毫不知情,也没有用过该卡,所以不应该由她还钱。余山则辨称,信用卡是马英申请办理及使用的,自己只不过代为填写申请表和领卡。他说,离婚时马英曾承认这笔债务,并愿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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