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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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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名义结婚的,如何离婚? -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时间:2010-11-29来源: 作者: 点击:

用他人名义结婚的,如何离婚?

时间:2010-11-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用他人名义登记后“离婚”案
    一方借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后,要求“离婚”,且当事人请求依法
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当受理。如在1994年2月1日
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起
专题六: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疆《甏l
症一直未治愈,因此根据新《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哥哥张文
与王洁的婚姻是无效的。.
    被告张文辩称,自己虽然确实因患精神分裂症两次住院治疗,但现
在恢复得很好,神志很清醒。与王洁的婚姻也很美满,很幸福,自己也
很珍惜。他觉得自己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没有妨碍到别人,希望弟弟
张亮不要干扰他的生活。
    被告王洁辩称,以前张亮从来没来关心过哥哥的生活,可自从房子
遇拆迁以后,张亮就常来干扰他们的正常生活。打着监护人的名义,无
端对她进行指责,还曾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张文的名义起诉让张文与她
离婚。她认为,张文虽患过精神分裂症,但她并不嫌弃,况且张文已经
痊愈,也没有妨碍到正常的生活。他们的婚姻是依法进行登记的,符合
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审判
  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张文的诉讼能力进行了
精神司法鉴定。法医最终作出了张文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在民事诉
讼中具有诉讼能力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张文的弟弟张亮1983年成
家,一直在别处居住,没有与张文共同生活。故其不具备申请宣告张文
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张文和王洁的婚姻是否有效?二、涨亮是
否有权请求确认张文与王洁的婚姻无效?
    一、关于张文和王洁的婚姻效力问题。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
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
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
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是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患者未经治
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
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
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
病: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
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
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
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
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
重型精神病。由此可见,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定不能结婚的情形之一。我
婚姻法规定,患者医生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因此,精神
分裂症患者能不能结婚,应由精神科医生提出意见。本案中张文结婚时
很正常,且婚后生有一个健康的女儿,期间虽两次住院治疗,但并没有
给家人和自己造成太大影响,完全能够正常生活。同时,北京市法庭科
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张文的精神分裂症的鉴定结果是处于缓解期,且他
本人神志清醒,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婚姻感到满意,而且
他的妻子王洁对婚姻状况也很满意,并不打算要离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俩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
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
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
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患有
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
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
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
病,久治不愈的。张文和王洁结婚时并没有隐瞒自己的病情,二人对婚
姻都很满意,作为正常人一方的王洁也并没有要求离婚,所以法院应当
认定婚姻有效。
    二、张亮是否有权请求确认张文与王洁的婚姻无效问题。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
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
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
    专题六: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认定与处理l镬l瑟
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芙系为由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
活的近亲属。可见,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缔结
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本案而言,能够以张文婚前患有
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张文的监
护人、王洁或者其他与张文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而张文的弟弟张亮虽属
张文的近亲属,但其一直别处居住,没有与被申请人张文在一起生活,
且从未关心过张文的生活,不能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的“与患病
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是适格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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