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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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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和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

时间:2009-9-2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劳动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和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



★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律。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在1987年6月11日最高院对浙江高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指出: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另外,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权的相关事务都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我国法律。

一般而言,这种情况一般是协议解决,在国内的财产分割不是问题,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对一些在国外的财产主要是证实问题,如果无法查证或证实的法院是不予处理。针对离婚分割的财产涉及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实文件。

证实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第一,要设法了解房产(即不动产)的确切地址;

第二,可以委托外国的朋友去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确切资料。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应该都是公开的,可以供人查询的,但具体如何查阅,各国规定不尽一致。必要的话,可以委托当地的律师办理查询事宜;

第三,在取得相关房地产的登记资料以后,还必须把这些资料送外国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以后再把经公证的资料送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经过这些程序后,这些资料就能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法院。有了这些证据,就能够证明外国的房产属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注:中国人民法院虽可能依法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是对此部分财产分割不会出判决)但外国法院是否承认此判决的效力则要根据外国法律相应的规定作出处理,此时要具体问题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3、如果我国一方公民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在国外的一方,没有回国而是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特别授权代理离婚的,该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另外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资料部分来源于北京市婚姻家庭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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