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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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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时间:2009-9-13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劳动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14日(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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