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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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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

时间:2009-12-2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规定应位其设立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能否代其提出离婚诉讼,存在很大的争议,主流的观点还是不能提起离婚之诉。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78条也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能否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授权,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离婚之诉。必须基于当事人有意识提起,任何人不得擅自提起。精神病人对是否离婚是无真实意识的,监护人也无从知晓精神病人的真实意识表示,也就无权提起诉讼。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明确表明,即便是在非精神病人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中,离婚案件是特殊的案件。 

  特殊在即使有代理人,原告无特殊情况是要出庭的,目的是法院要向原告本人核实其是否真有提起离婚起诉的意思和婚姻感情的经过。这些虽然已有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和起诉状的陈述,但代理人是不能完全知晓全部的情况,必须亲自询问原告。 

  再次,从设立监护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规定主要是限定了监护人履行的财产和人身保护职责,并没有授予监护人无限扩大的权利,包括提起代替提起离婚诉讼。 

  所以,监护人若代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不但有干涉精神病人的离婚自主权嫌疑,而且超越了其本身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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