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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出轨】新婚姻法如何处理夫妻一方岀轨行为?是婚外情吗?现在手机是婚姻一大杀手,通过手机摇一摇多少男女有了外遇出轨开房行为,对婚姻造成的冲击也最大,通常情况下界定出轨外遇的标准是夫妻一方是否与夫妻以外的其他人发生了性行为。因为肉体上的出轨是背叛的直接反映,那么我国的新婚姻法如何处理夫妇一方出轨外遇行为?我能起诉他重婚罪吗?他属于过错方吗? ...
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根据《婚姻法》46条提起损害赔偿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我国法律对婚前性行为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认为禁止婚前性行为只是公民道德义务,而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虽然我国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当然也包括夫妻不得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配偶的利益...
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所以,本案易薇以“捉奸”的事实,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
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此义务的内容是夫妻应仅仅与配偶发生性关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因此说夫妻性关系不协调是法律上的离婚理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新《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将“因性无能、性失谐等”归结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对于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阳痿者或性冷淡,并不严重影响性生活的,则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除了那些为大众广为知道的性无能者,或者本人承认的性无能者,其他的“性病”都要由法医对其性能力进行鉴定,查明患病的原因和治愈的可能,对于难以治愈的方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时下,非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多,与之相伴而生的非婚生子女也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有违社会的道德准则。但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
离婚时捉奸、调查婚外情、第三者有什么作用?“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基本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婚外性行为,目前,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导致自杀。...
提起损害赔偿要想获得法院支持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另一方有严重过错:重婚、同居、暴力、遗弃等情况,如果仅仅和他人有婚外情、包二奶、一夜性等情况,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与婚外性行为、婚外恋不是同一个概念,有很大的区别。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钟涛律师 ...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在答复辽宁省高院的请示时所做的《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批复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