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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有小三在外同居三年,我起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如果证明其有过错你可另外得到赔偿。 外遇离婚赔偿涉及比较复杂的证据收集,法院开庭等程序,必须聘请专业离婚律师为你解决,可以最大程度的证明丈夫外遇情况,财产分割对你更加有利。 ...
分居期间一方独自偿还婚房贷款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分担吗?,期间刘女士独自负担归还的贷款共计9万5千元。庭审时,刘女士要求张先生负担其中的一半即4万7千5百元。作为离婚原告张先生的代理人,本婚姻律师当庭表示反对。理由很简单,即是二人虽然分居,但并未签订有书面《夫妻财富协议》或《夫妻分居财富协议》故二人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刘女士用自己的收入归还贷款依然要视为用夫妻共同财富归还。对于本离婚律师的观点,刘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休庭前,该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建议原告刘女士能与我方就财富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间接重申了本律师关于分居期间夫妻离婚财富观点。无奈原告刘女士及其代理律师依然执迷不悟,坚决要求法院判决。 ...
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的债务应该如何分担经常会出现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突然冒出个债权人将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债务的情况。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总结,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协议离婚时私自对外欠债的一方故意隐瞒债务;2私自欠债的一方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已经把欠债的事忘记;3为了逃避债务,二人假离婚,把夫妻共同财富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 对于上述情况,就本婚姻律师的多年经验来看, ?...
协议离婚中将房产赠与婆婆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可以反悔撤销该案于上周开庭,唐先生坚称离婚协议有效且在民政部门有登记备案,故不同意艾女士重新分割房产的要求。本离婚律师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诉讼意见:1该离婚协议属于局部有效,即双方离婚的约定有效,但涉及房产处置的约定无效,因为作为赠与,应当包括出赠方与受赠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本案中,离婚协议里没有,也不可能有受赠方即艾女士婆婆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故该赠与的约定并不成立;2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简单点说就是要完成交付才生效的合同。本案中,艾女士与唐先生离婚后并未将房产过户给婆婆,故赠与行为没有完成,因此艾女士有权利撤销对婆婆的赠与。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的违章建筑的处理 ...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双方出资买房律师建议双方出资买房 对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很多人从操作上提出疑问,一位名为“水木丁”网友就疑惑:一方还房贷,一方挣钱贴补了生活费育儿费,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l律师解释说,还是遵循谁登记产权谁拥有房子的原则,共同按揭局部属于共同财富,另一方可以要求弥补。 但是中国人有习俗,男方掏钱买房,女方掏钱装修买家具,岳成律师事务所开创人岳成认为,这在离婚财富分割 ...
我和老公结婚三年,有一小孩,曾经领过结婚证,但结婚证被我们吵架的时候烧掉了 去补办的时候,由于户籍被迁移过,折腾了一番,没有补办上,政府说查不到我们曾经办的证据。 直到现在还没有结婚证,但我们现在要离婚,该怎么办? 直接起诉可以嘛?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在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有住房出售针对不同的对象主体,其价格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有时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房屋,也会有不同的价格成分。对这些不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依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并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权及有限收益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部分产权房屋”。按照国务院1991年10月17日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法律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者出租。”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按标准价购买房屋的职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比例。”由此可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得的房屋在所有权上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与“一物一权”并不矛盾,不是一物多权,而是一种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同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或出售。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处所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本质上即限制了转让方的合同自由。同理,因部分产权房屋系多主体共有,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只能是在所有权份额内,而不能转让不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婚内确认房产所有权共有之诉诉讼费收费标准婚内财产确权诉讼的诉讼费到底应该是按件收取还是按涉案财产标的额来收取,这个问题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当中,除了前面谈到的法院立案难外,在诉讼费收取上,法院也经常会给当事人及律师提出难题,就是以高额诉讼费吓退当事人,大大提高当事人维权的成本,亟需纠正、统一。 ...
钟涛律师提醒:在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中,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的房产纠纷。 ...
虽然如此,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诉讼经验看,法官的某些话语或态度更多地是一种对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的手段,尤其是对证据充分有理的一方会更多地给予压力,目的为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尽快了结案件。其实道理很简单:一个离婚案件中,有时一方会非常有理、证据充沛。此时的当事人会在法庭上理直气壮,从心理上认为法官会支持他/诉讼请求,而不愿与对方协商调解。终年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会非常有经验,尤其是掌握了透彻的诉讼心理学。这样的法官往往会在庭审时对有理的一方态度严厉,无非是动摇当事人的诉讼必胜信念,当事人心理开始动摇后再择机进行调解。此时有理的一方往往会做出让步,而本处于劣势的一方在看到一丝希望后也往往会抓紧调解的机会防止自己受到更大的损失。这样一来,调解离婚额度胜利率会大为提高。...
很多离婚案件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往往以为接下来的工作就都交给法院,自己单等法院的开庭通知就可以了其实不然,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料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作为原告在诉讼离婚立案后,至少有如下工作要做: ...
离婚律师在离婚案件当中的作用...
被告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应对来自法院的电话?对于绝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法院通常会采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是可以打电话通知被告的。对于来自法院的电话,作为被告一定要认真应对。因为法院在电话中经常会就一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询问,如果贸然回答这些问题,往往会对自己在日后的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因此,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作为被告在突然接到来自法院的通知时首先要沉住气。然后需要向法院和对如下问题: 1、打电话的人是谁,是哪一个法院...
指当事人在离婚时向配偶提出的具体要求,离婚条件。可以自行协议拟订,也可委托离婚专家代为谈判。如果自己和配偶谈条件。应该考虑如下四个方面: 经营活动,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包括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管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个人共同债务,原则上是共同归还,但也可以协定让对方代为归还。而个人债务,必需个人归还。如果你想离婚不吃亏,最好请离婚律师参谋。 ...
1、第二次离婚一般都判离; 2、共同房产及债务均会在判决中一并解决; 3、房屋会进行分割,孩子可以居住; 4、建议委托专业离婚律师帮你处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一次起诉判不离的话, 经过六个月,双方的感情确实没有变好的话,第二次起诉基本会判离婚的。...
【浦东离婚律师】:男方起诉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形 ...
上海离婚律师: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