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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认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 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 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也就是说,同居之间的财产分割按照出资额来分割,属于按份共有。 ...
夫妻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配?此处商品房指现已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若该房子由一方买卖,则该房子归于婚前买卖房子的一方一切;若是该房子是由两边一起付款买卖的,则房子由两边按份共有。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婚后夫妻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似乎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富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水平”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富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不要指望法律会给出一个“1+1=2答案,对于纷繁复杂的两性关系、家庭关系、财富关系,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谋求一个在公平、公正和正义下的综合评定结论。 ...
钟涛律师认为,男女双方两情相悦,共同奋斗,为了结婚,可能早已经同居在一起,并购置房产等财产,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感情平淡之后,发现双方并不能生活在一起,导致分手,那么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钟涛律师认为,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分手,由双方根据出资大小来分割房产以及增值部分。 ...
根据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物权法》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奖励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财产的奖励,实际上采用了多数决”原则,摒弃了激进民法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原则。多数决”奖励方式,兼顾了公平原则和效益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抓住交易机会,方便交易。依照该条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权独立作出奖励行为,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转让房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一审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1、如果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属于按份共有,即使房产证上有一个人的名字,你能证明出资了,也能享有产权。 2、如果你们后来结婚,那么你可以要求添加名字到产权证上,这样更加保险一点,以免对方私自转移变卖房产,你也不用费劲去证明自己出资的情况。 ...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界限。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就房产而言,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或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以及以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其他共同收益所购买的房屋均属于家庭共有房产。对于家庭共有房产的产权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由家庭成员按约定的份额按份共有。没有约定的,推定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等额均分。 ...
钟涛 律师认为, 按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我国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不能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共同共有),立法对此种情形下的财产性质问题亦未做出明确规定。从民法理论分析,法定共同共有仅发生在法律所确认的特定亲属关系中,是依附于人身关系的一种财产关系,学界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仅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夫妻之间,二是同住的家庭成员之间,三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分割前这一期间。本例中的A与B不具有法定亲属身份,因而各自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对因共用或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有约依约(意思自治),无约应为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无法确定比例的,应推定为均等。 ...
离婚后如何处置婚前房产?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如是说。他认为,对于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马律师同时表示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